維持生命治療及預設醫療指示 -- 謝俊仁醫生
2018年10月1日

現代醫療科技發達,很多疾病都可以治癒或受到控制。但是,每個人的生命都有盡頭,不少疾病仍可能發展到藥石無靈的階段。不過,當病情到了末期,病人面對死亡時,現代醫療科技還可以提供維持生命治療,延長生命,這包括人工呼吸,心肺復甦術等等。但由於疾病本身不能逆轉,延長的只是死亡的過程,對病人可能沒有意義,甚至增加痛楚。面對這類情況,病人、家人和醫護人員,可以商討應否不提供或撤去沒有意義的維持生命治療,讓病人安詳離世。

 

不等同安樂死

首先要澄清,在適當情況下放棄沒有意義的維持生命治療,是合情和合法的,許多先進國家都已訂立有關指引,香港醫院管理局亦為此在2002年訂立《對維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療的指引》。這不等同安樂死,在醫療界和法律界,安樂死是指“直接並有意地殺死病人”,這種做法在世界上絕大部份地方都屬違法。

 

何時可以放棄沒有意義的維持生命治療 ?

在甚麼情況下放棄沒有意義的維持生命治療才是適當?首先,若成年病人神志清醒,醫護人員應該提供適當的資料,讓病人作出決定,其不接受或撤去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必須加以尊重。其次,當病人神志不清醒,又沒有預設醫療指示時,醫護人員應該衡量該治療對病人的負擔及好處,考慮該治療是否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問題。須考慮的因素,包括治療能否改善病人情況及其改善程度、病人會否遭到痛楚或困苦、病人會否喪失知覺而不可逆轉、以及治療的入侵性,更需要考慮病人事先表達的意願及價值觀。這涉及醫療因素以外的考慮,故此,作出決定是需要醫護人員與病者的家人謀求共識。

 

預設醫療指示預設照顧計劃

不過,當病人未有事先表達其意願及價值觀,醫護人員與家人可能有困難作出決定。為此,病人可以在清醒時,用 “預設醫療指示”(advance directive) 的方式,預先表達有關維持生命治療的意願,例如列出何種情況不接受何種維持生命治療。如果該指示“有效”和“適用”,不接受何種維持生命治療的意願是有法律效力,必須受尊重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6年提出了推動預設醫療指示的報告書,並設計了指示範本,適用範圍涵蓋末期病人以及不可逆轉昏迷與植物人。之後,醫院管理局在2010年訂立了預設醫療指示指引,再在2014年的修訂指引,把指示範本的適用範圍擴展到 "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"。現時在醫管局,當嚴重病患者的病情不可逆轉並接近末期,醫護人員可能與病人商討訂立“預設醫療指示”。在簽署指示之前,醫護人員需要跟病人及家屬詳細商討,讓病人明白其病情以及可提供的治療選擇,並讓病人表達對治療的意向和價值觀,這商討過程稱爲 "預設照顧計劃" (advance care planning)。誠然,與病人及家屬商討面對死亡時的抉擇,並不容易,尤是當病人和家屬對維持末期生命治療的意義不甚了解。爲此,醫管局在2015年更新《對維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療的指引》時,加入了預設照顧計劃的指引,並積極爲醫護人員提供培訓。近年來,透過悉心商討和關懷,簽署預設醫療指示的病人數目逐步上升,簽署者亦不局限於末期癌症病人,而包括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病人。

至於一般身體健康的市民,可能不適宜過早爲末期疾病訂定指示。首先,末期疾病可以有千百個病因,未有疾病時,個人不可能知道將來面對的末期病是什麼,而不同的維持生命治療對不同疾病的效果並不相同,有些情況,雖然疾病不能治癒,適切的維生治療仍可以爲病人帶來有意義的數星期或數月存活,故此,很難預先訂定適切的治療計劃;相反地,嚴重病患者則已知道病因以及需要面對的實際病況,可以作出適當的抉擇。其次,未有疾病時,個人對生命的價值和對殘障的接受能力,可能與患病後很不同,太早作決定未必適合。最後,大部分末期病人,當診斷爲嚴重疾病時,仍然清醒並有能力爲治療計劃作出抉擇。

健康市民需要的,倒是及早了解死亡過程和作心理準備,好讓不幸患病時,不至驚惶失措。較年長的健康市民,更可以預早與家屬談論生命末期的照顧取向和意願。這跟預設醫療指示不同,沒有法律效力,但仍很有意義。當長者不幸患病而喪失神志時,家屬可以按其取向和意願,與醫護人員商討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抉擇。

 

並非放棄照顧病人

最後,大家要了解,面對末期或病情不可逆轉的嚴重病人,決定放棄維持生命治療並不等同放棄照顧病人。醫護人員只是不去無謂地延長病者的死亡過程,大家必須繼續提供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,繼續關懷病人,減低病者的身心痛楚,讓病人可以安詳度過人生的最後階段。

 

安辭服務義務顧問

謝俊仁醫生

文章轉載自《安辭心》2018年6月號